政策概述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21条”)旨在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21条”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也是综合保税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升级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政策详解
1.拓展两个市场
政策内容: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政策利好: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区内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试点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参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对接国内国外市场,切实提高区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件: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
2.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政策利好: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后,企业即可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以申请提前适用综合保税区机器设备免税政策,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解决因综合保税区建设验收周期较长,拟入驻企业无法提前进口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难题,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快建设投产,更好抓住市场机遇,及早见效。
3.释放企业产能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政策利好: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可有效释放目前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产能,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订单来源,有利于带动区内产业的转型升级,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提高效益,提升竞争力。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
4.促进内销便利
政策内容: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IT类等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企业内销无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减少了通关时间和成本,有利于相关产品更快、更便捷进入国内市场。
5.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政策内容: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这项政策最大的突破点在于尊重企业生产规律,通过简化企业业务办理手续,给予诚信企业部分业务自主权,增加企业管理自由度,提升管理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海关实施顺势监管,给企业最大的便利,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
参考文件: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6.促进研发创新
政策内容: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政策利好:该条举措有三个利好,一是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解决区内研发企业进口货物耗时长、手续繁琐的问题;二是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解决进出平衡的问题,解决研发“核销难”现状,培育研发新业态,促进研发业务在综合保税区聚集发展;三是保税研发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
7.建设创新高地
政策内容: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该举措一是有利于发挥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其与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创新企业向区内集聚,提升综合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产业从传统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为主向创新研发、服务贸易方向转变,推动区域更高质量发展。
8.优化信用管理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突破目前海关等相关部门对入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方法,对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评定时长显著下降。此项政策将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体现政策倾斜,引导更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向区内聚集,便于形成规模效应,使守法、守信企业享受通关便利和认证企业红利,有明显的获得感。
9.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药监局、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按现行规定,区内企业进口医疗器械需要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该政策在境外入区环节取消了相关手续,待上述设备进入国内销售、使用时再按规定办理,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吸收和利用,促进企业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10.简化进出区管理
政策内容: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该项政策是支持综合保税区对接国内市场的一项举措。对符合条件货物、物品免于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区更加便捷,海关实施后续监管,有利于区内企业降低成本,更有效对接两个市场。
参考文件: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11.便利货物流转
政策内容: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目前,包括综合保税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全面推广应用金关二期系统。该条举措简化了区内企业之间、不同综合保税区企业之间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办理,系统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12.试行汽车保税存储
政策内容: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之前政策只允许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仓储,现政策突破了之前进口中规汽车必须落地征税的限制,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压力,释放政策红利,更好的发挥口岸整车进口优势。
13.促进文物回流
政策内容: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负责)
政策利好:该项政策的实施,通过监管手续的后移,把艺术品流通渠道和综合保税区展示、储存等功能搭建起来,更加方便国内文化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流,有利于促进区内文化艺术品展示平台建设,有利于吸引国际文物及高端艺术品市场向中国转移,也有利于我国流失海外文物的回流。
参考文件: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通知
14.开展检测维修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政策功能优势,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产业链由原来的加工制造环节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形成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此政策取消了现行国家相关部委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个案审批的限制,同时明确和细化了可开展维修业务的产品清单,更有利于天津发挥先进加工制造基地的优势,吸引更多企业入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15.支持再制造业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此项措施支持符合循环经济、绿色环保、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入区发展,将有助于推动天津市航空、机械等优势制造项目和相关再制造产业在综合保税区内聚集发展。
16.创新监管模式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这是海关总署深化关检业务融合推出的一项重要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生物制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检验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实行“先入区,后检验”,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综合保税区相关跨境贸易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
17.发展租赁业态
政策内容: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政策利好:此项措施是对原区内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措施的进一步优化,解决了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有利于高效开展异地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大型钻井平台、大型船舶和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参考文件: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18.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政策内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
政策利好: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我市充分发挥区位、物流等优势,保持跨境电商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19.支持服务外包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政策利好:允许进口高价值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业务,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等高附加值产业发展。该条政策有利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文化产业中高价值、通用型的制作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成本、物流等比较优势,支持服务外包类企业入驻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拓展保税服务功能,提升特殊区域综合竞争力。
20.支持期货交易
政策内容: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证监会负责)
政策利好:在铜、铝、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已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将期货保税交割的商品范围扩大至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大宗战略商品,同时出台了适用于全国综合保税区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规范,提高我国在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定价话语权。
参考文件: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
21.推广创新制度
政策内容: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政策利好:该条举措扩大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举措的适用范围,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更好更快适用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优先权,有利于综合保税区改革创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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