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路果园港综合保税区重点产业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重庆两路果园港综保区重点产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政策服务机制,培育竞争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高端高质高新产业资源集聚。本政策所指重点产业包括汽车、电子信息、国际贸易及物流、生物医药、文化创意、专业服务、国际消费、数字经济等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具体重点产业将由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鼓励企业经营发展

第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于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或者投入运营年度起,根据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和对综保区区级综合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要素发展

第四条  强化产业载体支持。新引进项目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租金支持。企业租用厂房或楼宇的,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给予一定比例支持,自其起租之日起,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租用厂房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对租用楼宇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同时,按企业当年度末在综保区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获得支持的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第五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首次在渝工作并与综保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人才,按相应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其中,对国内重点高校的重点学科或经教育部认证学历学位的部分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经审核认定,对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等相应职级的青年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各重点行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产业人才按各专项政策规定给予安家补贴,针对研发类科技人才按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加大产业发展空间保障。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经项目所在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企业,并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采用出让年限少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七条  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对新引进且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其研发费用的20%,在约定期限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获得市级部门直接拨付补助的企业,按市级补助额度的50%一次性给予再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综保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相关市级部门明确由综保区拨付补助的,按市级部门明确的额度全额支持。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顶尖科学家及团队来综保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对符合综保区创新方向的研发机构,自其投入运营时起,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

对新设立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的科研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含融资租赁)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产品被纳入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企业,按该产品被纳入目录起两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技术融合创新。鼓励企业运用智能化、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示范性强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包括硬件、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费用等投入)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发、资源共享、仿真设计、试验验证、标准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其对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按其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公共服务(不包括关联交易)所产生交易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鼓励其他企业、科研院所等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无关联关系的主体使用前述公共服务平台,综保区按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使用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五章 支持企业特色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前述较低金额奖励后又可获得更高奖励的企业,综保区就其中差额予以补足。

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对于获奖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参与、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被纳入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绿色低碳发展。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对开展效能提升、智慧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环保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助力企业开放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外资等外向型经济。实际使用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情形,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政策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优质产业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影响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包含本政策条款及各专项政策。其中,专项政策参照适用两江新区出台的《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以下简称“1+N”政策体系)中,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专项招商政策,后期根据两江新区出台专项招商政策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前在两路果园港综保区规划范围(指国务院批准的综保区规划范围和市政府批准及规划的配套发展区)内工商注册并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以及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机构。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统筹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综保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投入产出平衡、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资金支持,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九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中,“新引进”指在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在综保区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综保区,并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并与保税港区管委会或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年度在综保区内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对综保区区级综合贡献”指根据项目实施或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要求为准;

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及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特别规定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

专项政策对上述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实际投资额、实际销售额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渝保税管委发〔2018〕5号)同时废止。此前综保区相关文件与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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