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

2020-04-28 19:59来源:两江新区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人才是指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能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业内和社会认可,贡献突出,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实行同行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考察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把评价人才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高技能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定职称(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定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4.申报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5.身体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

6. 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援外援藏人员除外)。

第七条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近5年以来,引进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 “鸿雁计划”引进人才,近5年以来,入选A类和B类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入选C类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九条 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的管理规定,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院校兼职后,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副高级、中级职称。

第十一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十二条 其他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条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四章 评定方式

第十三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或委托全市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特殊人才,如实填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申报表》、《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公示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上报)。

流动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单位考核推荐。同行专家举荐应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填写举荐意见;特殊人才所在单位应认真考核,择优推荐(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交内部评委会评议推荐),并就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要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公示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定。专家组或受委托的评委会负责根据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组织答辩,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同时,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实名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资格核准。评定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详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附后)。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已通过评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再次在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时使用。

申报条件作为申报参考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定专业组或受委托的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定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可降低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212号)、《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渝职改办〔2011〕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