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4-28 19:58来源:两江新区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鸿雁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资金、引才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各承担50%。市、区县(自治县)引才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性引才活动支出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两级分担、市级确认、区县发放、分期兑现”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奖励申报和确认

第五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渝府发〔2017〕14号文件印发之日及以后引进来渝工作的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奖励标准按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才奖励、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一)申报人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用人单位引才补助应提供《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引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第七条 人才奖励和引才补助由用人单位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鸿雁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表》《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引才补助申报表》,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其他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

(二)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每月底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确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区县(自治县)提交的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每月中旬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上报情况进行确认。

(四)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将拟确认人选和用人单位在重庆人才网“鸿雁计划专区”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书面通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兑现待遇,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每年12月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申报,由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在渝工作时间、薪酬、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按照“提前下达、年终清算”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提前下达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并在年底组织清算。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统筹市级资金和本级财力,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确保奖励、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在收到市级确认的审批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奖励标准一次确定,分三年兑现,第二年、第三年申请奖励时间不得早于首次申请月份。用人单位引才补助与首次人才奖励同步确认,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筹集市级应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级资金并在年底组织清算;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做好资金测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筹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负责向当地人力社保局划拨资金,负责在年底开展资金清算;负责对当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确认奖励补助资金享受资格;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金预算、做好清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受理奖励补助申报,以及组织审核、上报,负责编报资金用款计划;负责将奖励、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负责定期对入选人才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主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高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解决“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建立“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工作成效定期评估制度。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人才在岗履职、个税缴纳、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